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利益,昨天,市人社局出台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工伤保险的保费来源和缴费费率。
该《实施意见》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民工参保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因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据了解,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相关工作,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凡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在缴费费率方面,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这种缴费方式更加符合建筑业的特点。15日内社保部门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参保后的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如何施行呢?重庆时报记者了解到,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值得注意的是,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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