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迎来6年后的再次大修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新《保险法》亮点颇多,其中,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拟设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犹豫期”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20日内反悔需全额退还保费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拟设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犹豫期”成为新《保险法》一大亮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规定有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抑制保险行业不规范的乱象。为避免投保人解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需要对保险产品进行真实、详细的宣传与说明,保险行业信息透明化前景可期,互联网保险方式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向这一方面的转型,因而将在未来大有可为。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此外,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增加险资的投资渠道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同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业界认为,这些规定反映出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市场化基调,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保险机构活力。此外,资金管制也将适度放松以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同时,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并增加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对此,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险资的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险资的投资收益,避免了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将提高险资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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