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有什么别有病”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毕竟高昂的医疗费很可能让一个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自今年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覆盖16个州市后,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明年起,我省将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让农村居民在保险待遇和筹资标准上与城镇居民基本统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最高可报18万昆明市民马女士一家是大病医保政策的受益者。2013年,马女士的儿子因颅脑肿瘤花了十几万元的医药费,2014年,通过大病医保报销了8万元。为了照顾孩子,她已经休假两年,家里的开销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要是没有大病医保,我恐怕要卖房子给孩子看病了。”她表示,虽然还有高额的术后治疗费用,但有了大病医保报销后,高额的医药费也不是那么可怕了。其实,早在2010年我省就提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后,我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预算安排,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20~40元标准筹集。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即: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4年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比2013年的6万元提高了9万元。至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18万元。此外,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多次住院的可直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不再设立起付线,这大幅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城乡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基本统一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5年来,全省每年参保居民中大约每1000人中有2~3人报销了大病医疗费用,这大幅提高了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明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农村居民的新农合大病保险统一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筹资标准基本统一,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记者宋金艳(春城晚报)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到4万元(含4万元)报销50%4~6万元(含6万元)报销60%6~8万元(含8万元)报销70%8~15万元报销80%4年全省共63966人次享受大病医保共计报销大病医疗费用4.7亿元2011年11899人次,大病保险费支出7237.8万元,人均报销6082元;2012年16659人次,大病保险费支出11188.5万元,人均报销6716.2元;2013年16861人次,大病保险费支出13064.1万元,人均报销7748.1元;2014年18547人次,大病保险费支出15407.3万元,人均报销83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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