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驳回甲某仲裁申请的请求
案例甲某就补缴2004年至2013年期间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诉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驳回甲某仲裁申请的请求。甲某不服,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法院尚在处理过程中。后甲某就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了裁定,认为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需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某在第一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做出之日起,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做出了撤销第2次起诉的案件。甲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办案思维提起上诉的甲某认为,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再提起诉讼。而另一个案件(现在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有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和这次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14年9月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由单位自己缴纳的损失共计60000元的案件是两类不同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所以,上诉人第一次提起的仲裁申请,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这次提起的诉讼属于另一案由。因此法院做出的不予以受理的裁决是错误,该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律师分析当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劳动者直接提起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因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已经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再自己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可以获得支持。建议以请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提起。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建议就不要提起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而是直接提起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诉求,避免本案矛盾的发生。
法律小贴士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3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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