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的涵义、发展与分类
下面,我会来详解信用保险的涵义,信用保险的发展,信用保险的分类,希望这些知识对大家有帮助。
一、信用保险的涵义
信用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保险泛指承保信用风险的保险,包括狭义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狭义的信用保险仅指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如果保险人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向权利人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则属于保证保险。换句话说,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他人的信用,就是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就是保证保险。
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因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当进口方拖欠货款给出口方造成损失时,由保险机构赔偿,这就是属于信用保险。再如,工程业主(权利人)要求工程承包人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证在承包人不能按期交付工程项目而使业主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主要经济损失,这就是属于保证保险。本章所述的信用保险,是指狭义的信用保险。
二、信用保险的发展
1850年,法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开始用[经营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但不久失败。1893年成立的专门经营商业信用保险的美国信用保险公司却获得了成功。1893年,全英地方受托资产公司开始承保澳大利亚的贸易风险。1911年,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办理了顾客定期信托保险。1919年,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
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其目的是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这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已为世界所公认。至今,在世界许多国家均形成了完善的信用保险制度和固定的信用保险机构。
中国大陆的信用保险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一笔出口船舶买方信贷试办了中国大陆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年初,该公司又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
三、信用保险的分类
信用保险从其业务内容看,一般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各类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若千具体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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