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4方面内容详解律师职业责任险
下面的文章,会通过被保险人的条件、保险责任、保险费、赔偿处理4方面内容,来详细介绍律师职业责任险。
1.被保险人的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2.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此可知,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期内索赔式”责任险。
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被保险人预计当年业务收入X费率。
保险期限终止时,根据被保险人当年实际业务收入调整当年保险费,多退少补。
保险费率分为基本费率和短期费率。基本费率为年费率,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基本费率可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9年推出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表》中的“基本费率”部分。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处编制的《财产保阵业务资料汇编(1995-1999)》。
4.赔偿处理
保险人对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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