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有哪些保险责任?
你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吗?若是还不太了解的话,建议看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责任和附加特别险责任。基本险责任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灾害三大类。
自然灾害有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陷、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龙卷风、台风等)。
意外事故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和突然的事故以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
所说的原材料缺陷是指所用的建筑材料未达到既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责任。这种建筑材料的缺陷必须是通过正常技术手段或在正常技术水平下无法发现的,否则,如果明知有缺陷而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故意行为所致,保险人不予赔偿。工艺不善是指原材料的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尽管本身没有缺陷,但在使用时也会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保险人只负责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原材料本身损失不予赔偿。
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这里所说的盗窃是指一切明显的偷窃行为或暴力抢劫,并且不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认的。工人或技术人员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必须不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的。
建筑工程保险物质部分的附加保险责任可供选择的条款一般有: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条款;工地外储存物质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机器设备试车条款;使用、移交财产条款等。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罚款。
这里所说的第三者,是除了所有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雇员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所说的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而且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单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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