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介绍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没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书,同时在开展联合担保、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为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特点是获得了非融资性担保资质等级证书、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联合担保协议、有建委入围证书证明、有法院入围证明等有效资质等。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简介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二)担保机构章程;(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认定按照2012年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颁布的”全国非融资性担保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实施情况,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信用等级证书”,该等级证书分为四级,要取得此项信用等级证书难度很大,必须满足很多要件,如必须要有最低实收资已支付保费/最低相关从业人员/审计报告/律师意见/信用评级报告/现金流量报告等.这个是行业维权和自律的一份等级证书.地方监管部门为地方工商局,其他辅助主管部门由地方法院/地方建设厅(委)/中小企业局等.没有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信用等级证书者称为其他一般担保组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就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其审批是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而融资担保公司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规则:《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如上这些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和不规范性。
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在《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同时对人事配备做了相关要求,并且对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做了量化管理,如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而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立完善的决策流程和管理流程,拨备充足的责任准备金等,风险控制要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学习。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管理条例,以此引导该行业规范、有序地运转,使其在市场的环境下不断发展和壮大。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
总之,如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范,立法是第一步,同时也要求行业从业者加强自律。对非融性担保公司这个行业来说,还有较多的问题需要完善,但不能“因噎废食”,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因此建议监管部门要“疏”而不易“堵”,通则有利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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