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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发布

褚友妹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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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月8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讨论稿)》,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保险机构在特定基准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和结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这一《指导意见(讨论稿)》是保监会于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在执行层面的细化文件。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审计报告。在审计结论方面,《指导意见(讨论稿)》指出应包括无保留结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和无法提出结论。

1月8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讨论稿)》,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保险机构在特定基准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和结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这一《指导意见(讨论稿)》是保监会于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在执行层面的细化文件。根据《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在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讨论稿)》明确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之外,还应附管理建议书。  《指导意见(讨论稿)》明确了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业务承接的具体工作。在工作计划与执行方面,《指导意见(讨论稿)》提出,第三方审计机构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应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需要的资料,如果需要可以向保监会取证和请求协助。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审计报告。  在审计结论方面,《指导意见(讨论稿)》指出应包括无保留结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和无法提出结论。此外,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对业务约定范围的说明,审计内容的基本情况,在特定方面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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