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税优进入操作阶段;三大挑战需注意
健康险税优进入操作阶段。 昨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试点顺利开展,保监会下发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B款、C款示范条款。 这样,各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按照相关业界人士预测,在健康险税优产品推出初期,至少会新增数百亿元的保费收入。健康险税优政策即将落地,按照规定开发产品的保险公司,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挑战。 挑战之一:投保的人群有限 按照规定,此次款项分为A\B\C三款,目标人群分别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 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投保前声明自愿放弃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人群。 业界分析人士认为,健康险税优产品并非是强制性保险,仅是自愿缴纳,因此,很多医保条件较好,身体素质好的人群,没有再去购买健康险税优产品的动力。如果面积人群较大,最后参加投保的人群的属于得病风险概率较大的群体。这样,会提升健康险税优的赔付率风险。 挑战之二:带病投保提高费率有时间效应 带病投保,不得拒保,是健康险税优有别普通商业健康险的特征之一。 按照规定,对于既往症人群,在投保前以及承担保险责任时需遵循如下原则:对于既往症人群,要求投保时必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既往症人群在续保时通过核保,被认定为已恢复健康的,可按照健康人群承保,但其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额需扣除该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已赔付的金额。 也就是说,一旦病人恢复正常,带病投保时的高费率就应回归正常。而且,不得终止合同,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业界人士分析,很多带病投保的人群,慢性病居多,病情不稳定,但费率一旦确定,得一年后才能更改。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风险较大。 挑战之三:医保系统全国没有统一 健康险税优产品是与医保相连接的保险产品。目前全国各地的医保并没有实现统一,有2000多家数据库。保险公司与之对接,风控压力较大。 如,A款保险责任中明确,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住院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该保单年度余额内,按照附表中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费用包括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的,对于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治疗费,在该保单年度余额内,按照附表中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由于不同的医保的产品目录不同,各地报销水平不一样,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全国同一款产品中,对应不同的地区数据所带来的风险如何防控,十分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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