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吕宙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保险业作为金融重要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性新兴服务产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必须坚决贯彻中央有关精神,积极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当前形势下,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更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重要抓手,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水平,是一项持久、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各方面协同开展,比如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等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依赖于一个正常高效的运行机制,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对守信激励,能够激发社会主体守信践诺的自觉性、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对失信惩戒,可以打击失信者的嚣张气焰,形成对有失信倾向主体的高压态势,迫使其不敢无视信用、透支信用。 其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解决各种失信行为高发多发的良方。社会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失信行为成本太低,失信者得不到严惩,守信者未获得鼓励,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特别是在经济增长趋缓、风险隐患不时显现的形势下,各种失信违约现象大量出现并呈蔓延之势,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电信诈骗等屡见不鲜,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深受其害。震慑和根治失信行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尤其是联合响应和应对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织密织牢“信用之网”。 再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覆盖面显著扩大,渗透度明显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息息相关。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行业也面临着发展方式粗放、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等问题,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止。近年来,尽管监管部门下大力气开展了打击“三假”和治理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系统整治活动,持续保持了对违规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但各种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以及互联网保险领域还出现了违规失信的新苗头。夯实诚信根基,推动行业转型,落实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战略任务,都亟待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跟进,而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又是其中最急需、最迫切的任务。 二、构建保险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路径选择 保险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既要符合国家整体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做到步调一致,又要紧密联系行业实际,坚持把握重点,先易后难,保障效果,最终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高效运作机制。 第一,重视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研究建立保险业“红名单”制度,切实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支持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一方面,大力表彰、宣传和扶持各类守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诚信机构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诚信受益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另一方面,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服务评价评级较高的保险机构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与日常监管挂钩,可视情况不列为现场检查对象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为其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保险消费者则通过价格机制等措施实施适度优惠的政策。要让各类守信主体对守信行为有获得感,激励其自觉践行诚信原则。 第二,着力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使失信者处处受限。一是制定保险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二是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失信者的类别和程度给予相应惩戒。三是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注重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媒体曝光、群众评议等作用,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强大社会震慑力。五是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保险企业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各类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举报,将行业诚信置于社会监督之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使失信者感到像“过街老鼠”,从而抑制其失信冲动,减少失信行为。 第三,推进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面广泛、涉及人群众多的系统工程,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协作,当前首先要尽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依托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加快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落实与最高人民法院、环保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监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配合做好相关重点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二是研究建立以保险监管部门为主的联合惩戒机制,使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加大保险监管行政处罚的震慑力、执行力。三是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加强对保险业各类守信主体的宣传介绍,依法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切实发挥跨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作用。 三、推动保险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相关措施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统筹协调,夯实基础工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其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多方积极参与的工作合力。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落实《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核心工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整合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等行业力量,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有关进度安排实施和推进。尤其应主动加强与国家和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联合应用,逐渐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在实现行业内部有效激励惩戒的同时,更好地发挥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效用。 其二,推进保险业信用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离不开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交换和共享。保险业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对涵盖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乃至保险消费者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逐步丰富各类信用信息采集维度、统一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建成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等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稳步推进保险征信系统建设,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奠定坚实基础。 其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保险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以及其他与保险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要保证这一机制的成功建设和高效利用,就要取得上述各类信用主体的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因此,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行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使各类信用主体、其他社会公众知晓保险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为各种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提供支持,为改进有关制度机制建言献策,尤其是自觉利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平台,参与打击和惩戒保险领域的违规失信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确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能达到预期效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