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五问五答环责险为何发展缓慢
赵昊东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要求一定行业领域内的环境风险企业必须对其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投保的一种责任保险。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意味着中国政府用运最严厉的环境监管机制倒逼企业增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决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危害极其严重,但是由于保险市场并不发达,企业侥幸心理强、风险意识差,投保的自觉性较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效果不太理想。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涉重金属企业投保环责险,鼓励石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下发,提出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不仅要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试点地区的推广工作的配合也相当重要。例如,江苏省不仅把环责险推广情况作为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考评指标,同时还以投保状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安徽省专门出版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手册来指导环责险推广普及工作。 然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却并不理想。据统计,2014年全国范围内22个省份有超过5000家企业投保,而截止到2015年12月,仅剩下4000多家企业投保,并且其中大量企业没有续保意愿。从保费收入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年保费收入刚刚突破亿元大关,相对于我国2.5万亿的保费规模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美国环责险保费每年多达40亿美元相比,中国环责险保费收入更显得微不足道。总体来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究其原因,可以从法律制度、配套机制、政府支持、保险运营和社会意识五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缺少统一而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保障。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归根结底依靠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备,尤其是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在 2015 年新《环保法》的修改草案中没有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仅仅设置激励性质的条款,直接导致各地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定权限,工作中难以放开手脚。 第二、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不能依法被追究,导致了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同虚设,从而大大降低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推行的社会需求。其原因是多方面:首先,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分担不明确,对于污染惩治手段的不够强硬、对于责任处罚额度的过低、对于环保执法责任分配的不够明晰,动摇了环保法在环保执法中的权威性;其次,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道不通畅,尤其是个人难以依法追究企业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尚待推动。最后,企业责任与企业管理层个人的行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划分不清也是企业投保的一大阻力。 第三、保险运营的配套机制不完善。首先,我们缺乏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经济政策险,在我国并没有先例,其作为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即使强制推行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引导,必须得到财税政策的支持,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双方都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激励,目前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基本为零;其次、评估机制的滞后。与一般的财险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专业性要求更强,包括环境风险量化和不同行业或企业间差异的评价,需要专门的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标准的支持。我国环保部门还未建立起正式的量化环境污染风险的技术流程和标准,虽然一直处于筹划阶段,但尚不能独立运行。 第四、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由于环境责任保险事故后果严重,影响广泛,其牵扯的政府机构往往较多,更因为处理起来颇为棘手,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维稳”的难解症结之一,是社会群体事件和上访问题的重灾区,许多政府机构往往避之不及,不愿意承担责任。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本应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但因为权限不明,众多政府管理部门不愿意承担管理职责。 第五、保险产品设计不科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产品主要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市场上已经推出的环境责任强制险保单大多只是保险公司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稍作修改后的产物,在中国不接地气;二是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率低下,保险费用偏高,对于企业来说不具备吸引力;三是保单品种单一,险种设置不合理。 通过专门法律制度的安排对一定领域的环境风险企业适用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将是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社会化、市场化管理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试行结果不理想,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而是要通过政府立法实施强制性的环境责任。当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反映的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只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才能做到真正的整体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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