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代位求偿权”应对“老赖”
" 使用“代位求偿”,能降低保险事故对生活产生的消极影响,防止由于第三方偿付能力不足而令自己遭受损失,但保险消费者还须充分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知识,尤须谨记“代位求偿”并非“万能”,只有正确行使权利,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车主遭遇“老赖” 前不久,黄先生驾车出行,在广州高速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两人协商决定,黄先生的损失由对方保险公司承担。之后,黄先生将车开回所在地定损并修理,再将维修费发票邮寄给肇事者。不料,此人翻脸不认账,拖延赔偿。黄先生只得联系对方保险公司,得到的回复是车主不让走保险理赔。无奈之下,他向保监部门投诉,费劲周折才拿到了对方险企的赔款。 无独有偶,许先生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强行变道的奥迪车剐擦,导致他的爱车车门轻微受损。对方承认责任在己,留下手机号,让许先生修完车再联系,由其赔付。但之后几天,奥迪车主始终不接电话。许先生找到交警部门,警员拨打其手机,同样无人接听。 怎么办?警方让许先生先去保险公司定损。由于估算修车费至少600元,他担心对方耍赖不赔。对此,警员表示可以到法院起诉奥迪车主及其投保车险所在的险企。权衡之下,许先生接纳了警方的建议,他认为,虽说为追讨几百元维修费去打官司,耗时耗力,别人可能选择吃亏了事,但肇事方的这种行为令人不齿,因此决定与奥迪车主奉陪到底。 “代位求偿”解困 驾车出门,难免磕磕碰碰。因此,未雨绸缪,为爱车“置办”车险必不可少。哪怕在双边事故中,只要无责方先行垫付修车费用,并将维修发票交给全责方,后者得到险企赔付,便可履行向无责方赔款的义务。不过,有些车主确会遇到用万般借口拖延赔偿,或直接“玩失踪”的“老赖型”全责方。此间,鉴于修车费用不多,有的车主自认倒霉,而那些如黄先生和许先生般“咽不下这口气”的车主,则不是走行业投诉渠道,就是走司法诉讼途径,纵知会大耗精力,也要坚持到底。 其实,遇到“老赖型”全责方无须大费周章,倘车主懂得使用“代位求偿权”,即可省时省心。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方面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拿车险来说,由无法直接向第三方追讨损失的车主向险企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后者核实后,与之签订《保险权益转让书》,在车损险额度内先行赔付车主的修车费,再履行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讨车主的损失。就此,黄先生和许先生完全可以向自己车辆的承保险企索赔,再由后者向全责方的肇事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碰上“老赖”之外,有时车主将车辆停在公共区域,遭人为破坏,或者车辆停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场所,车尾被他车撞损,对方却逃之夭夭,这两种情况下,车主往往难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要想减少损失,也可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由险企先支付维修费用,再“代位”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正确行使权利 当然,虽说使用“代位求偿”,能降低保险事故对生活产生的消极影响,防止由于第三方偿付能力不足而令自己遭受损失,但保险消费者还须充分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知识,尤须谨记“代位求偿”并非“万能”,只有正确行使权利,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谁是被“求偿”的“第三者” 对保险人来说,行使代位求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且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谁是保险公司可依法向之“代位求偿”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拥有共同财产的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之所以被保险人家庭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与被保险人是利益共同体。如果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然后又向其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求偿,就相当于向被保险人要回了赔偿金,最终被保险人的损失还是得不到赔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并非所有险种都可请申请“代位求偿”通常只适用于财产险,包括车险、家财险等,且使用时有先决条件。以车险为例,需要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险企才会受理申请。具体操作时,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对方车辆没有任何保险,且不进行赔付;对方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无法进行赔付;发生事故后,对方故意拖延不进行赔付,或者直接玩“消失”;对方不认可交警对于事故责任方的判定,不在认定书上签字;对方逃逸,但车主通过相关途径获得了对方的车辆信息。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只针对车损,如果事故涉及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它来实现。如果出现的是单方事故,或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代位求偿”也不可以使用。如果保险事故只是由于车主自己的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同样不能申请“代位求偿”。 勿私下放弃索赔权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知道的有关情况。 需特别提醒的是,在车险中,遇到双边事故时,如果车主属于无责方,却在未经险企同意的情况下,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将导致保险公司丧失针对事故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不会再支付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据此,险企可拒绝向车主赔偿。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如据报载,钱先生在驾车途中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两车各有损失。经交警认定,对方车主负主要责任。想到自己买过车险,钱先生遂与对方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了解事情经过后,险企即以钱先生“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赔。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去法院起诉第三者,需要被保险人配合出庭作证,被保险人也须配合,否则保险公司打输了官司,会以被保险人不配合、自动放弃索赔为由,向其追讨之前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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