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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承保P2P现两起赔付案;损失近4000万元

擂青
919
前言:近期,财险公司承保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务的两起保证保险典型赔付案遭到了保监会的通报。与承保借贷业务不同的是,个别财险公司选择承保风险较小的P2P平台资金账户安全险。目前,A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追回全部垫付资金。B 保险公司在通过划扣第三方担保质押存单,向借款人追偿等方式追回部分垫付资金之后,实际损失金额近4000 万元。风控环节存漏洞 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上述两起赔付案的发生与保险公司风控环节漏洞有关。

近期,财险公司承保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务的两起保证保险典型赔付案遭到了保监会的通报。《证券日报》独家记者获得的通报内容显示,由于风控单一、内控制度宽松等原因,两起赔付案中,一家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追回全部垫付资金,另一家险企在追回部分垫付资金之后,实际损失金额近4000万元。   某财险公司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针对网络借贷业务的保证保险风险高,保费也比较可观,因此有个别公司担保P2P借贷业务,但多数保险公司担心引火烧身,不愿意承保借贷业务。与承保借贷业务不同的是,个别财险公司选择承保风险较小的P2P平台资金账户安全险。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对外发布的《2015年网贷平台发展指数评级报告》(网贷平台百强榜),逐一梳理了成交量、营收额等综合指标排名前100的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情况。梳理结果显示,仅有4家P2P平台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其中有3家平台与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合作业务为账户资金损失险,有一家P2P平台与某上市保险公司合作,具体合作业务未披露。   两起典型赔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也在通过保证保险业务不断介入互联网借贷业务发展,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近期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相继发生两起典型赔付事件,显示出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也显示出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2015年4月份,A保险公司为某互联网平台上的借款企业(即投保人)提供银行票据质押借款保证保险,同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了第三方担保。但当投保人发生逾期后,A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第三方担保的银行保兑函系他人冒充第三方金融机构伪造所制。在第三方担保失效后,A保险公司只能先行垫付大额资金用于偿还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即被保险人),之后向投保人启动相关追偿工作。目前,A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追回全部垫付资金。   2014年8月份,B保险公司为某互联网平台上符合一定项目类型要求的借款企业(即投保人)提供了借款保证保险,同时,要求第三方担保机构向B保险公司出具全额连带担保保证责任书,按照每笔借款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B保险公司质押银行存单。去年年底以来,该项目相关借款企业陆续发生逾期风险事件。B 保险公司在通过划扣第三方担保质押存单,向借款人追偿等方式追回部分垫付资金之后,实际损失金额近4000 万元。同时,B 保险公司在后期债务追偿过程中发现部分投保企业为空壳公司,存在虚假融资的嫌疑,正在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开展追偿工作。   风控环节存漏洞   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上述两起赔付案的发生与保险公司风控环节漏洞有关。   首先,保险公司风控手段单一,对借款人资信审核能力不够,是发生赔付案的原因之一。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风控手段均单纯依赖于借款人的抵/质押物,而弱化了对借款人资信的全面审核,为借款人违约埋下较大风险隐患。   如,A 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违约触发点是借款企业存在大额应收账款难以回款,导致资金流断裂而无力偿还借款;B 保险公司在案件发生后才发现投保人的企业是无房产、无车辆、无任何经营迹象的“三无”空壳公司。   其次,风险识别薄弱,对担保措施的风险估计不足。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在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时,为防范风险,通常会对投保人(即借款人)采取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由于保险公司自身对抵/质押物等反担保措施缺乏风险识别和验真能力,往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丧失了风险判断的主动权,对其事后追偿造成较大困难。   再者,内控制度宽松,加大业务风险发生的概率。通报显示,上述两家保险公司虽建立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但均未严格强化业务人员的执行力。另外,风险审核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承保理赔指引等内控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如,A 保险公司未对单一借款人设定承保限额,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额违约事件,就易引发保险公司的短期现金流危机。   最后,人才储备不足,无法准确识别关键风险点也是其中一大原因。保监会表示,保证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其风控环节涉及保险、银行、法律、财务、统计等,对风控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每一个风控环节的错、漏、缺、失,都会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如,A 保险公司在票据及保兑函验真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欲委托其合作的托管银行对票据及保兑函真伪进行审验,但是,在借款人、托管银行及A 保险公司共同签订的三方质押服务合同中,托管银行删除了其对保兑函的审验责任,而A 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却未能发现该重大漏洞,导致A 保险公司无法要求其合作的托管银行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   互联网借贷平台涉及众多投资者,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尤其是当前社会信用环境不健全,互联网借贷平台跑路、停业等风险事件不断涌现,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保监会提示险企应该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坚持风险导向,健全管理制度。   风控方面,保监会提示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内控风险管理制度。如,研究建立独立的内部风险审核机制,与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合作,实行交叉验证审核。强化对借款人自身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关联债务状况、借款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从源头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   同时,险企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制定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评估或资信机构等资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外部风险跨行业传递。坚持小额分散的承保原则,分类细化单一投保人的承保限额。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等。   保监会提到,对于触碰监管底线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要果断采取监管措施。对于风险防范水平较弱的保险公司,要及时做好风险警示,打消保险公司以侥幸心理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对于出现重大赔付事件的保险公司,要及时做好事件的跟踪和处置工作,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业务经营数据定期报送制度,以及重大赔案事件及时报送制度。   事实上,保监会曾在今年1月29日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并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不得存在上述禁止行为。   除此之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来源、偿债能力等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审慎开展业务。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管控,定期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并根据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结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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