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品诺涉嫌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各种问题,2015年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定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2015年9月30日印发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下称《细则》)。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等。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品诺未做互联网信息披露 在唯品会的模式中,这里的保险机构显然是“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品诺)”。在唯品会网站“公开信息披露”页面,可以看到广东品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被上了“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水印。记者注册并实际购买唯品会的保险产品,说明显示“本产品由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工商资料显示,广东品诺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朱敬,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此前连续多年亏损,通过转让,目前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信息”)系广东品诺的唯一股东,朱敬现担任唯品会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4月22日给广东品诺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显示,经营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办法》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但记者在所有搜索引擎都没有搜索到广东品诺的官方网站。百度搜索“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命中也是0。 律师观点:涉嫌严重违规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具备经纪人和代理人经营资质,不代表他们具有在互联网经营保险产品的资质。在上述唯品会案例中,出现具有经营互联网的主体与具有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情况,这应该是涉嫌严重违规的。原因在于这是两个主体,主体并不同一。具有保险代理资质的广东品诺并不具备互联网经营资质,这种经营方式典型的潜在风险是,从消费者角度去看,对于销售的主体和代理的主体是模糊的。” 李滨表示,按照法规,对于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保监会是相当谨慎的。所有的中介机构被批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都应在中国保监会官网上通过专项的模块进行披露。也就是说,任何保险中介机构如果不在中国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范围之内,均没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业务资格。如果保险公司在违规经营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那由于它违规行为的存在,也会在民事部分付出比较大的代价。 事实上,上述中保协《细则》也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有着明确的要求。《细则》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基本信息,以及自办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保协官网《中介类信息披露》栏目并没有发现广东品诺这家公司,也没有和唯品会股权相关的任何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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