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险企合规管理工作;要求设立合规负责人
昨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此文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结合合规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中,需要包括拟任合规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拟任合规负责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反洗钱成为保监会相关监管工作的重点关注领域。 《通知》还要求,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分公司统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变更该分公司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称,《通知》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高保险业法治水平。 《通知》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实施的《关于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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