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关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肉。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关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关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