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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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险公司应明确经营保险保障之理念。投连险作为保险产品的一种,的确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相当的收入和庞大的客户群。但在投连险大力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应正确意识到保险并非一种单纯的投资工具,保险的最大优势在于提供保障,这才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是保险产品的价值所在。在产品设计时,隐形淡化甚至消除保险的保障功能更是不可取的。 其次,监管部门严格产品审批制度,防止流于形式。出台《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是保险监管部门引导投连险产品发展方向的有力举措,其中的各项明细规定也以确保保险产品保障功能为原则。但是,在保险产品报备或者审批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循规定的细则,本着保险产品应提供保障的基本原则,防止个别产品打政策的“擦边球”。毕竟,保险公司的行为更商业化、个体化,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的“守夜人”,应切实做好监督和规范工作。 另外,完善保险监管法规。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而设计,为被保险人转嫁风险是这些法规订立的基础。然而投连险没有保底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因此,需要特殊的法规对投连险(特别是非寿险投连险)进行规制,细化且明确产品的设计原则和功能,以防止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淡化甚至缺失。"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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