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房产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作为房产保险经纪人在办理房产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过错,给接受其房产保险中介服务的客户造成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规定负贵赔偿;对于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有责任限额的规定。 (2)贵任免除 除了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欺骗、诈骗、犯罪或其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②任何保险公司的破产或偿付不能所造成的客户的损失。 ③任何承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任何损失。 ④由于客户未遵守其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单所规定的义务,或由于客户或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对各项索赔不利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⑤除此保险责任列明原因和范围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 ⑥被保险人办理的超出保险单载明的地域范围以外的房产保险业务(房产人身保险除外)所造成的客户的任何损失。 ⑦在此保险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接到索赔通知或获知索赔的情况。 ⑧被保险人丧失房产保险经纪资格以后办理的房产保险业务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赔偿处理 如果发生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诉讼,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贵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通常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4)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申请书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被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但保险费的收取通常有最低限额要求。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索赔,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通常在7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还应该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以上就是对房产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详细介绍,如果您想咨询更多,欢迎点击:职业责任保险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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