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产品

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身故或高残 为赔付条件的险种。被保险人本人基本上享受不到该项保障,但能以较小的成本承担起在自己身故时给家人提供财务保障这一重要责任。 定期寿险产品具体有以下三种,不同经济状况的人,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定额定期寿险。顾名思义,这一险种在整个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金额都固定不变。这是最普通也是传统的定期寿险产品。 减额定期寿险。相对与定额定期寿险来说,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在有效期内是不断递减的定期寿险。常见的有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家庭收入保险。前两者都是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违约风险保障,而且保额都是随着债务的减少而降低的。家庭收入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后,保险人对其家庭一般消费以及子女教育费用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 增额定期寿险。增额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会在初始保额的基础上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逐期递增。例如,某60岁满期递增定期寿险的初始保额为10万元,以后保额逐年递增5%,或者按照生活费用的增长来调整保额的递增速度。其保险费也会随着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与定额定期寿险产品相比,投保人购买增额定期寿险,可以将通货膨胀而导致的购买力下降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二、定期寿险产品有什么特点? 1、可以更新或展期的 许多1年、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库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2、可以变换的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定期寿险产品主要特点是以小搏大:定期寿险只提供一定期限的保障,保障期限可能是1年、5年、10年或20年。在其保单条款中,可对保单续保一定的额外期限,每次期限与原来期限相同。 例如,假定被保险人在25岁时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定期保单并且活到了这个期限,他有权选择续保10年而不用证明可保险资格,但因为他年龄的增加,后10年的均衡保费比前一个10年期的保费要高。 另条款可包括可换约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定期保单换成某种长期寿险保单而无须证明其可保险资格。如被保险人决定在其30岁时将定期保单转换为终身寿险保单,那么他可选择被转换成25岁为起始年龄,保费率按25岁购买终身寿险为准。 定期寿险产品适合收入低而保障需求强烈的人群,可体现以小搏大的保险作用。但因为定期寿险期满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的给付责任,保险费也不返还,消费者容易产生吃亏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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