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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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的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下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我国,律师责任保险是一个新开办的险种。 律师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主要是法律上的职业过失。例如,房地产交易有误影响了房东的经济利益,不适当地处理无行为能力者的事务影响了其亲属的利益,遗嘱的法律缺陷影响了死者继承人的利益等。我国的《律师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循的执业纪律,还确立了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即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如丢失证据、耽误诉讼时效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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