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4人勾结骗取政策性水稻保险补贴金
" 政策性水稻保险“实惠”了谁 郭山泽/漫画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在从事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中相互勾结,采取冒名投保、虚假理赔方式骗取国家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经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依法对4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政策性水稻保险是国家“三农”保险的内容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2008年,该保险业务在湖北省全面推广。刚启动时,农户投保的积极性比较高。然而,政策性水稻保险理赔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理赔程序繁琐、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效率低等问题,农民投保积极性下降。2010年以来,蕲春县出现政策性水稻保险保费收取困难的“窘境”。2012年初,蕲春县政府办召开政策性“三农”保险督办会,要求采取措施,把这一项惠农政策推广、落实到位。 某保险公司经理汪某负责水稻保险业务,同时他也是蕲春县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由于农民投保积极性下滑,政策性保险任务完不成,为提高工作业绩,完成业务指标,他与当时蕲春县横车镇分管农业的领导胡某及该镇从事水稻保险业务的协保员熊某商量开展水稻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汪某提出建议,让他们先垫付保费,理赔时可以全额返还。胡某和熊某表示同意。随后,胡某安排熊某采取个人垫付保费、冒名投保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收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投保资料,冒充农户名义完成保费的交纳。 而横车镇财政所负责核查保单及农户交纳保费真实性的许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入户核查便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政策性水稻保险承保审核表”上签字并盖章予以审核通过,使得保险公司顺利骗取国家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在这之后,汪某、熊某等人以制作虚假理赔资料、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方式使自己垫付的保费又顺利返回到自己的腰包。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熊某、汪某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操作,采取虚假投保、垫付保费的方式,造成国家三级财政政策性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损失。其中,被告人胡某、熊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余万元;被告人汪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3人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属共犯,其中,被告人熊某、汪某属于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许某在接到保险公司申报材料时,未尽到审核责任,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主观方面恶意不深,片面追求工作成绩,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且4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蕲春县法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胡某、熊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许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汪某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该案一方面反映出政策性水稻保险相关单位间的制约机制存在漏洞。从事水稻保险业务的个别人员手握农户身份、银行卡等重要投保信息,财政人员掌握着最终审批权,数个部门工作人员内部相互勾结,外部缺乏监管,导致政策性水稻保险投保、审批、理赔阶段几乎一路“绿灯”,保险公司得以顺利套取国家水稻保险补贴。另一方面,本案又是一起由于政绩观偏差导致的犯罪案件。政策性水稻保险本是惠农政策,目的是为减少水稻种植农民受灾受损,农民可自愿选择投保与否。然而,为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他们一味追求工作业绩,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违背群众投保真实意愿,弄虚作假。此案告诫广大基层领导干部,为官要有作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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