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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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本国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不能按时收回出口商品的全部外汇时,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是由出口商投保进口商信用的保险。出口商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担保的是债务人的信用,使投保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的。由于这种保险所应付的风险特别巨大,所需的资金较多,而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风险损失概率,故一般的商业保险人均不愿经营。 2.经营目的在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保证出口商以及与之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因出口所致的各种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有重要意义。 3.经营上实行非盈利的经营方针。经营出口信用保险通常保险费比较低,承保风险比较高,它的经营更侧重于社会意义,实行非盈利经营。因此国家财政往往直接投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拨付部分或全部资已支付保费,或给予政府委托或办理信用保险业务的商业性公司经营性补贴。 4.费率厘定方法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由于其风险的非物质性和投机性,厘定费率时,考虑保险人的赔付记录、出口商资信、国际市场发展趋势等诸多因素,并根据新情况需要经常调整。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中,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进行费率厘定后,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5.投保人有特定对象。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本国公民或本国企业,投保的业务,一般应是本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的出口。"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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