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解读
"一、什么叫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某险的比较 1.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的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等,学生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某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 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某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功能不同:投保学生某险并不能转嫁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费和赔付不同:校方责任险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学生某险分为意外伤害和疾病险为每生每年80元,意外伤害每起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住院最高赔偿限额为8万。职校学生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学年20元,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校方责任险按有关规定应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付,区教育局为了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从2008年开始,公办中小学由教育局统一支付。 2.交叉投保的理赔处理。学生和学校校方责任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4种情况:保险责任二者均不属于,保险理赔不成立;保险责任仅属于学平险,或仅属于责任险,则分别按照各自所属险种的条款予以理赔;保险责任既归属于学生,也归属于校方责任险的,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客户可以先到承保学生的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分割单,客户拿着理赔分割单到下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三、保险责任: 1.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校方免责。校方行为并无不当,9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可免除: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7)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3. 学生、监护人担责。5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理赔有关问题 1.理赔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9号省长令即《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2.理赔条件。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注册学生是由教育局普教科确定。 3.理赔程序。学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拨打95518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黄岩支公司报案,后拨打教育局普教科报案电话84121151。 4.理赔数量。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职高学生个体40万,集体500万。 5.应急预付赔款。发生突发紧急事故时, 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赔款预付,以保证善后处理的妥善完成。 (1)对于突发的、责任明显的重大事故, 保险公司启动应急预付赔款机制,按照可确定损失支付预付赔款; (2)对突发的、在一次意外中造成单个人员死亡或受伤程度严重的且责任明显的事故,保险公司按已确定损失支付预付赔款; (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可通过预付赔款方式先行垫付学生的 医疗费用,预付赔款可以按照实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支付。 结束语:不是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学校风险就进入保险箱,因为发生一起校园安全事故会带来学校教育教学的严重影响,所以要加强校园风险管理,建立校园风险应急预警机制,校园风险管理关口前移,降低校园风险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的损失。"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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