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所谓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发生让渡从而使其合同权利义务也随之转让的情形。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转让财产保险合同除了要符合合同转让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对一些具体问题加以明确并进一步探讨。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因标的转让原因不同而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原因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法定转让),主要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要原来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转让的程序要件,就应当承认其转让产生的合法效力。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因为有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得其转让条件不具有模糊性。一般而言,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转让的,采取绝对继受主义,即财产保险合同也随之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和认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情形,即使保险标的风险程度不同,也非当事人的行为所致。因而,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继续接受财产保险合同的约束、履行相关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这只有货物运输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适用法定转让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商业活动的一些特殊性,《保险法》34条规定,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允许保险金或者保险凭证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而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运输尤其是海上运输,路程遥远,流动性很大。货物在远地买卖易主,一般很难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按照上述一般原则办理,必然会丧失交易良机。鉴于此,货物保险合同标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 一种是因双方约定的事项而转让(意定转让),即投保人买卖、赠与、转让保险标的从而导致的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意定转让,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取消了原来强制规定的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方能转让并且应当以保险人的同意继续承保为条件,在该新修订的保险法中仅是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发生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果。另外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合同的意定转让时都以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这与我国旧《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另相对法定转让而言,我们也可称意定转让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转让。因为这种转让形式具有随意性和当事人的预见性,所以其转让的条件相应地也具有不确定性。"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