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
"风景名胜区责任险指因景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风景名胜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根据被保险人的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适用对象 凡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或经营机构。 责任范围&责任限额 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风景名胜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根据被保险人的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法律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人财产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累计以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为限。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 (三)慢性疾病、急性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 (四)打猎、攀岩、赛车、滑翔、跳伞、漂流、蹦极、骑马、潜水、各类探险运动及竞赛活动; (五)斗殴、酗酒、服用药物、神经错乱、自杀; (六)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七)旅游者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八)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九)风景名胜区内非被保险人提供的娱乐、饮食等各类服务; (十)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八条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携带的下列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保险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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