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指保险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适用对象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的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私自接受保险代理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 (十)对被代理人的诽谤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误导性销售;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十三)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保险金、赔款。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与被代理人未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被代理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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