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即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坝、道路、娱乐场所、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申报保险期间的风险变化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广泛,既有物质财产部分,也有第三者责任部分。 为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在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物质损失部分 2.第三者责任 3.特种风险赔偿 建筑工程保险的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其中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火灾、爆炸等多项,同时还承保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并可以在基本保险责任项下附加特别保险条款,以利被保险人全面转嫁自己的风险。不过,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关运输工具保险。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迄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根据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如保险损失为第三者引起,适用于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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