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筹建审批申报
受理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申请人 主发起人、投资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3.筹建方案; 4.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本人认可证明; 6.投资人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8.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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