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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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我省今年大幅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人均52元筹资标准,比去年提高了62.5%。出台贫困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财政补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针对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问题,我省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每年10月底前,根据当年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指导各市将居民大病保险列入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 为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我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全省统一计算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2%以上的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超支在4%(含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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