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州生育保险政策
众所周知,上世纪末中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实行了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今年开始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全面实行二孩政策。那么湖州生育保险有哪些最新政策呢?接下来大家就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区行政区域、各县行政区域为独立的生育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类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湖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生育补偿顺产的为25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生产的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补偿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生育补偿为200元。 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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