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养老保险新政策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该厅正式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补缴对象为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关于待遇计发,《通知》指出,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四类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对贵州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明确规定。 具有贵州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第一类,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第二类,2007年12月31日以前,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第三类,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类,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 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 保险享补贴人超六万 截至目前,贵阳市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参保补贴的有61076人。 据悉,贵阳市持续有力地推进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计划安排和责任目标。建立由区(市、县)政府召集,人社、国土、农业、公安、水利、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通过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计提的相关社会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月报制度、台账制度、联络员制度和分析研讨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切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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