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阳江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7月20日讯:阳江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动工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笔者今日从阳江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最近,该市人社局、住建局、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规定建筑项目动工前,必须为职工特别是是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据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参保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按月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 三、参保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按月参保缴费办法。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办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税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五、工伤认定办理 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