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永州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省里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的安排部署,结合永州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近日永州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和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为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规范,自6月24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凡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0.9%(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0%计算),参保的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监督实施。 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参保程序将进一步规范有序,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必将掀起一轮新的高潮。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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