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194号),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做好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工作,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局势。 通知规定,以下优惠政策执行到今年年底。困难企业认定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经营困难,或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是恢复有望。 经批准的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由区(开发区)经信委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地税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人社局、地税局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办理缓缴手续。在五县(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县(市)经信委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地税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给予高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就业补贴 对本市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肥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且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失业保险基金可统筹用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统称“五类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支出。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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