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我市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628元。 二、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 三、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毕业生求职补贴申领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和《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规定,自2013年开始,我中心针对下列对象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从2015届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申领条件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除按规定提供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信息外,低保家庭毕业生依据低保证明、残疾毕业生依据残疾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依据助学贷款合同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和地方人社部门审核时,须查验低保证明、残疾证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由补贴申请部门留存。 三、发放标准 2015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从2016年起调整为1500元/人。部省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县财政安排。 四、发放程序 各院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程序按照苏人社发(2013)284号、苏人社发(2014)188号(以下简称高校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省部属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在地方人社部门审核后,由技工院校将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填写省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送省财政厅。省财政预算单位的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院校;其他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拨付至院校,再由技工院校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审核拨付时间要求参照高校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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