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和自治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消除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差异,形成“覆盖城乡、有效接转、资源优化、架构统一、保障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为推进全市“十个全覆盖”工程、全面建成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公平。打破城乡二元医疗保险架构,从根本上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旗县区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三)积极稳妥、注重衔接。按照“先整合机构、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确保队伍稳定、管理有序、运行顺畅,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整合期间,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我市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16年7月1日正式运行,为确保如期实现制度并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合管理职能和机构人员。按照全市统一部署,2016年3月底前,市、旗县区新农合综合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机构整建制由卫计部门划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7月1日制度并轨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和渠道办理。(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二)整合医保基金和固定资产。将市、旗县区新农合管理的基金账户、档案、信息数据、固定资产、资金等随人员一并移交到人社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移交截止日(3月31日)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审计,厘清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监察局、审计局) (三)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提出的“参保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一制一档”,一步整合到位,即: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均等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法制办、残联)。 1.统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统一筹资政策。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总额实现等同,个人筹资标准不变,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差额部分,按现行财政对医疗保险补助分级负担体制,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足,并列入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年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确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4.统一医保目录。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由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目录合并形成,做到种类齐全、结构合理。 5.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整合后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快推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6.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四)整合信息网络系统。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使用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新农合使用包头市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为了实现信息网络系统的整合,需要采取与公安人口户籍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70万新农合参保人员以个人为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制发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就医、结算“一卡通”。自治区人社厅将加快开发新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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