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解读
下月起,我市实施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2016年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数据已上传至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各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存在异议,需在6月21日前向属地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办理视为认可公布结果。地税部门将于7月1日起按确认的工伤保险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进行征收。由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明确,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八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即在原来费率浮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和行业差别费率,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 1.1%、1.3%、1.4%、1.5%。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中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社保费征收机构等部门办理减员、增员社保登记手续。《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即补缴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对工伤职工进行支付,工伤基金不予支付。另外,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1)。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五条 费率浮动办法指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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