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工伤保险提交的材料和流程【解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2016年天津市工伤保险提交的材料和流程,仅供参考!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自2012年1月1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7.工伤认定时限是多少?对于伤情较重、医疗费垫付压力较大工伤职工是否能加快办理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此基础上,为减轻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单位和职工医疗费用垫付压力,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58),规定对于抢救治疗期的前5日内日均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伤职工实行快速认定、快速结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且已进行预先调查的,一般应现场做出认定决定,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后确需进行工伤调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快速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为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手续。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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