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障谁优先

生活中,保险带给人们不少好处,然而,随着车险、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的品种日益丰富,一些与保险相关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昨日,记者走进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法官们通过案例解读各类生活中的保险烦心事,希望能给市民们有所提醒。烦心事1车险定损引纠纷2013年6月29日下午,家住鹿寨县城的顾先生驾驶小轿车外出时,由于操作不当,在国道603线鹿寨大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顾及时向交警和车辆保险承保公司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也到了现场。由于车辆无法正常行驶,顾先生只好将车子拖至柳州市某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交警部门认定,顾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太低,顾先生和保险公司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得到合理的修理方案和明确的修理价格,最终酿成诉讼。顾先生在自己修车并申请物价定损后,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修理费、物价局定损费、拖车费、吊车费等6.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和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顾先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也予以认可,就应对车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未对物价部门给出的定损提出异议,所以依法对顾先生的诉求给予支持。提醒:生活中,广大车主应注意小心谨慎驾驶,要及时购买保险,出现交通事故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物价部门所作的定损《结论书》,是车主在认为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的情况下委托物价部门作出的,保险公司仅质疑其鉴定费发票时间,并未要求对此进行重新鉴定,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所以,法院以物价部门的定价为准,最终支持了车主的诉求。烦心事2火灾损失谁买单2010年11月25日,家住融安县长安镇的叶先生在柳州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8份安居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每份安居综合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是7000元,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是3000元,保险时间从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2010年12月3日上午10时32分,叶先生家中厨房抽油烟机起火。火灾发生后,叶在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协助下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清理,将受损物品全部拉走。当日晚上,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但由于现场已进行了清理,因此未能拍下第一现场和财产损失的照片。之后,叶先生对其住房进行了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2200元。叶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损时称,大火烧毁家中抽油烟机、某品牌灶、消毒柜、冰箱、电热水器等十几件家具电器,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保险公司以叶先生无法证明火灾损失为由拒赔,叶将保险公司诉至柳北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期间内,叶先生家中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叶家庭财产损失。但是,由于火灾发生后,叶没有及时报案,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将被烧毁的物品全部拉走,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核实火灾损失。所以,叶先生应提供证据证实火灾烧毁的家庭财产的数量及价值。而在庭审期间,叶仅提供了维修房屋的发票,法院给予支持,但是对于家电的损耗,提供的是新家电的发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叶先生维修房屋所花费的2200元。提醒: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但是,一旦出现险情,投保人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定损。如果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及时定损,应向物价部门申请定损,以便在发生纠纷后留下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烦心事3离婚还要分保险韦先生和廖女士原是夫妻。2011年9月13日,二人在柳南区法院调解离婚,并对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经庭审查明,至2011年12月,廖女士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1万余元。2012年8月15日,韦先生将前妻诉至柳北区法院,认为廖女士缴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要求进行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廖女士尚未退休,韦先生依法仅能对廖女士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保险费1万余元要求分割,对廖女士的养老保险金暂时无法主张。考虑到已缴付保险费,双方目前无法领取,但廖女士退休后可以通过领取保险金的方式得到弥补,为保护韦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确认廖女士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截至2011年12月个人实际缴付的保险费1万余元归其本人所有,但要补偿给韦先生一半,即5000余元。提醒: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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