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非“意外伤害事故”
出租车费中包含保险费,你知道吗?这点数十名接受采访的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均不知情,甚至有人拿出出租车发票核对,也没有发现保险费踪影。 近日,上海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作出判决:原告乘客沈某乘出租车遇车祸受伤,在起诉获得事故责任赔偿后偶然得知,出租车还曾投保 “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遂又向保险公司理赔,最终沈某的诉求获得浦东新区法院。? ?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还特地发出司法建议:最好将“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印在发票上,既保障乘客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交通事故致乘客十级伤残 2011年10月19日晚11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出租车行驶至金沙江路真光路路口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休息期120—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遂提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2825.7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72460元、误工费1325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0元、交通费262元,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还被判处赔偿沈某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出租车投保“意外伤害险” 拿到上述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出租公司)收购,沈某于是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医疗费2825.70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中未获支持的部分等。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认为,“沈某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重复赔偿。” 保险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2825.70元,认为沈某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法院查明,按照理赔细则,补偿费用主要针对残疾补偿金(扣除残疾保险金中已赔付的部分)、护理费等费用。 “系争保险既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保险,属于综合性保险。”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沈某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由于未约定驾驶员无责任的比例,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张文忠指出,“实际上,理赔细则未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未约定无责免赔。而从保险赔付从次责到全责由高到低承担相应比例来看,保险合同主要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驾驶行为,如果出租车司机谨慎驾驶无责任,保险公司反而无需赔付的话,显然达不到当初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失去了对乘客意外伤害的保障作用。因此,即使理赔细则未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保险公司的补偿比例,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付。” 由上,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得到韩某赔偿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出租车发票可明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案件生效后,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年—2014年,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法院认为,究其原因,很大程度系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所致。 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第20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相关出租车公司也依照该规定实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然而涉案出租车费发票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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