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为爱车加保“玻璃险”
中新网徐州1月6日电(徐少法 李东艳)在江苏徐州,男子张滨持C1驾照驾驶变型拖拉机不慎驶入水塘溺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6日,此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布判决,法院认定张滨没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其驾驶拖拉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情形,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商业险。 2009年11月27日,张滨将其所有的一辆变型拖拉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驾驶人员意外伤害定额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2010年9月18日5时许,张滨驾驶该辆变型拖拉机在山东省枣庄市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不慎驶入路旁水塘里,致张滨不幸溺水身亡。该事故经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时,张滨持有C1驾照,也有“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但没有拖拉机驾驶证。2012年7月,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认定事故变型拖拉机检验合格至2010年6月有效。事故发生后,该变型拖拉机被当做废品处理。 张滨身亡后,其父母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张滨生前已投保意外伤害险,便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不料此举遭保险公司拒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滨未持有农机部门颁发的准驾变型拖拉机的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而在事故发生时,变型拖拉机又未按期年审,且后被当做废品处理,无法对其进行检测以确定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变型拖拉机属未按规定年审情形,保险公司拒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张滨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滨父母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称张滨并非无证驾驶,且事故拖拉机未年审并非必然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张滨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徐州市中院审理了此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张滨上道路驾驶拖拉机,应向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张滨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已向张滨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声明”一栏用黑体字标注责任免除等重点内容,且无证驾驶的免责事由属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事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张滨父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滨父母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职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希望广大拖拉机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及时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在具备法定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有效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现象出现。(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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