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将择机出台专家提醒警惕道德风险
本期嘉宾: 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小强 案情: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交强险的标的车在西安市行驶中撞到一条犬,车方有责。犬受伤后,主人实际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经调查,这条犬的市场价为800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件呢?一、犬主是否合法养犬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一)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才受法律保护,犬主养犬应符合有关的限制养犬条例。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居所。”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申请养犬登记:(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犬主养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二)如果犬主是非法养犬,损失自担,保险公司无义务赔付 保险提供保障的应为合法的利益。非法所养犬不能被视为主人的合法财产,非法所养犬受伤,不能视为主人的合法财产受损,为不合法财产所花的诊疗费用,虽然动用的是主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财产所有权人的自主选择,但法律不能强制他人为不合法行为买单。侵权责任,以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要件。非法所养犬被撞致伤,不能视为肇事方侵害了犬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保险公司无赔偿义务。(三)也许有人会提出,非法所养犬被撞致伤,为何有些法院会判决肇事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这是因为犬主人的感情投入没有合法非法之分,所以,非法所养犬受损的普通民事赔偿诉讼,并非判决完全不赔,但赔偿的不是主人的物质损失,而是对犬主人的精神损失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对严重人身伤害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所养犬受损的民事索赔,并非所有法庭都判决赔偿的。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分项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责任。非法所养犬受伤,即使侵权人对犬主人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不在交强险承保的财产分项责任范围之内。 二、在合法养犬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之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合法养犬,犬主为治疗受伤犬而发生的合理必需的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一定就是合理必需的费用),应计入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之列,在交强险分项赔偿之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给犬所花的医疗费用显然不能适用交强险分项赔偿之医疗费用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交强险医疗费用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对于人身伤亡适用的。 三、保险公司赔偿时是否受犬的市场价800元所限?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财产一般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犬是有生命的,是主人的财产,更是主人的伙伴,主人在养育犬的过程中,既有物质金钱投入——户口、年检、每年免疫费、每天伙食等,也有感情的付出。所以,在合法养犬的情况下,确定犬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不应当只参考待售(也即尚无主人投入)同种类犬的市场价格。 生命无价,感情无价,对犬的救治费用是否合理和必要,在以医学标准来衡量的同时,不应无视主人的物质和感情投入,无视犬是人类最早、最忠实的伙伴这一事实,在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只拿市场价值说事。实际上,市场价值和实际价值并非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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