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中高端客户买了养老年金等主险时附加重疾险
“只有从法律法规、保险业务和监管实践等不同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源头上治理这种长期存在但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黑龙江保监局副局长马良骏说。今年1月,保监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35个保监局共检查了全国21家保险公司的58个基层机构,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进行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 据介绍,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从今年2月起,黑龙江保监局集全局之力,共投入90个工作日,对某财险公司及其哈尔滨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其间,先后调阅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60余份、会计报表20余套、财务凭证500多册,承保理赔档案5000多份、各类协议200多份、盘点各类单证2.1万份,最终查实存在截留保费、虚假批单退费、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对此,黑龙江保监局对该公司及其哈尔滨营业部逐一进行了责任追究,实施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私刻其他单位假公章、假发票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是黑龙江保监局成立以来开展的历时最长、规模最大的一次现场检查,影响面之广、处罚之严,前所未有。”黑龙江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处长张静波表示,“通过检查与处罚并举、机构与高管并处,向市场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谁违法违规,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据马良骏介绍,此次以中介业务合规性为重点开展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对规范黑龙江保险市场秩序既产生了巨大的震动,也带来了良好的成效,各保险公司认真贯彻监管要求,严格执行保险产品条款费率,逐步把竞争转移到售后服务和理赔上,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 但他也坦言,此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只是对秩序混乱的市场起到了“急刹车”的作用,只有对查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形成保险中介业务的长效监管机制。他认为,虽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但从成因来看,都和经营决策不尽理性、依法合规意识淡薄、市场恶性竞争,以及监管手段不完善等有密切关系。 张静波认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虽然发生在分支机构,但究其根源,还在于总公司的业绩考核体系不尽合理,加上高管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短期行为严重。一方面,总公司过度重视保费规模,不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考核指标按照不同比例逐年上涨,分支机构为了完成上级机构下达的指标,不得不做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市场,总公司制定的一些相关制度则为其分支机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便利条件。“以此次查处的某财险公司哈尔滨营业部为例,在2009年上半年实行‘车险跟单费用’制度时,其总公司按照每月完成车险指标情况,拨付相应的费用,营业部再以业务及管理费用的名义将费用套出,而对套出的费用如何使用,总公司对其监管检查不力。”黑龙江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处长助理李景森认为,从此次专项检查的結果来看,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公司内部管控薄弱、上级机构未尽到对下级机构应有的管理和管控责任等,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原因。 黑龙江保监局财险处处长杜梅认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保费收入为主的考核标准,容易诱使分支机构以埋单、阴阳保单、虚列营业费用等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高额费用。“比如,由于保险公司账面手续费受其总公司的控制和自律公约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所有业务的手续费需要,对于部分超过规定的最高手续费用率的业务,保险公司只能以一些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给予暗中贴补。” 通过对此次专项检查结果的分类梳理,黑龙江保监局认为,要想从源头上治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建立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并强化各分支机构对自身中介业务的管控意识和管控责任,建立相关处罚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稽核作用,通过内部稽核检查,加大对分支机构的查处力度,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信息和风险点。 黑龙江保监局还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技能训练,健全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一方面,避免因恶性竞争给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违规操作提供诱因和便利;另一方面,避免部分保险从业人员为追求个人的短期利益,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的情况发生,使公司合法合规、稳健经营。 “现有的监管手段不完善,也使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有隙可乘”。张静波认为,虽然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就保险公司违法违规手段的多样性而言,现有的相关制度还无法完全遏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保险公司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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