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团旅游先问意外险;花小钱保障大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欺诈与诈骗是两个概念。广义的欺诈包括诈骗,狭义的欺诈是民事上的,诈骗则具有刑事色彩。 一、保险欺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 从保险业发展历史上说,保险欺诈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或者说保险与保险欺诈是一对孪生兄弟。多年来,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包括国内、国外)和监管部门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保险公司和社会因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非常严重。 据有关资料报导保险业发达的美国,当前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亿美元的损失。一项调查统计报告显示,在美国,每年保险欺诈总成本(含寿险和非寿险)总计约为850亿美元―1200亿美元。其中2003年全年,保险公司为财产/意外险索赔欺诈支出达290亿美元,占全行业应计损失的10%。美国保险研究理事会的调查显示,在汽车车身损伤的索赔案中,骗赔金额占保险公司总赔付额的17% ―20%;美国火灾防护协会的统计更是惊人,在50万起美国火灾案例中,竟有25%是由纵火者或是疑似纵火者造成的。而25%的美国人却表示,欺诈保险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人身保险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分离,那些不法分子就可以瞒着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并特约意外伤害险,同时又由于人身保险不会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公司要就每份合同各自履行规定的责任,不法分子会更青睐人身险,乘机主动多头高额投保,谋骗巨额保险金。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常常是不良动机投保的主要险种。震惊我国保险界的特大欺诈案犯罪特征最为典型,广东胡氏四兄弟多次到各家保险公司投得机动车辆险,并伪造证明材料,在两年时间从9个保险营业网点先后34次骗取近200万元的保险赔款。 世界其他各国,诸如瑞典、德国、英国也都有保险欺诈案的记载和总结。 在我国,由于保险业尚属年轻的产业,1990年代,保险欺诈问题并不突出,进入2000年代,随着我国保险业的空前发展,保险欺诈问题日益突出,给保险公司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正在引起保险公司和国家机关的重视。北京保监局2004年4月份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本市车险市场的保险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据在京各财险公司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在2000年至2003年的4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市保监局副局长傅安平表示,去年北京各财产保险公司共计23亿元的车险赔款中,约有20%-30%属于欺诈。也就是说,2003年北京约有5亿―6亿元的车险赔款是被骗走的。保险欺诈不仅给保险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首都社会经济秩序。二、保险欺诈的具体表现 分析各种保险欺诈案件,我们发现保险欺诈因各具体案件不同而有不同,有个性,也有共性。同时也因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 如果对保险欺诈进行分类,保险欺诈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方面的欺诈;保险中介人方面的欺诈,保险人方面的欺诈;有财产保险欺诈、人寿保险欺诈、人身意外险欺诈等。 保险欺诈的重灾区在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以财务报表为计算依据的保险、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健康保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表现 概括地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保险合同的最终受益者。由于投保人有风险转嫁的需求才有保险的存在,同时由于保险毕竟是以大数法则为基本原理,这就决定参与保险的成本(交付保险费)与收益(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之间,是百倍、千倍、甚至万倍的比例关系。有3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冒着杀头的危险,更何况千倍、万倍的利润。总之,产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的唯一动因,就是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驱动。 具体表现为: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 2.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3. 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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