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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

yhs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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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2岁的陈先生2009年4月投保10万元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告知其有10年的“小三阳”病史。手术后陈先生的妻子备齐资料索赔,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就将10万元理赔款汇入陈先生账户。蔡仁军称,本案中,陈先生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有“小三阳”,保险公司核保时相应做了加费处理,陈先生同意了加费并履行了加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则应履行保障义务。

问:我准备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业务员告诉我说,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有病史,如实告知后,还能获得保障吗? 高先生   答: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通常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投保人应将自己的身体状况、既往的诊疗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称,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如实告知非常重要。客户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在评估后,可能会以标准费率或加费承保的方式承保,为客户提供保障。当然,如客户告知的病史超出保险公司可接受的范围,也可能延期(即暂时不保,当时间超过半年或体检的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承保)或拒保。  32岁的陈先生2009年4月投保10万元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告知其有10年的“小三阳”病史。保险公司根据核保规则,让陈先生作了一些相关的检查。基于体检结果,保险公司作了加费200元承保处理,即按标准费率保费是4400元/年,加费后为4600元/年。  2009年12月,陈先生到广州市人民医院体检发现腹部有硬块,经检查后,确诊为“肝左叶巨块型肝癌并舌叶转移性病灶”。一周后陈先生进行了左半肝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手术后陈先生的妻子备齐资料索赔,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就将10万元理赔款汇入陈先生账户。  蔡仁军称,本案中,陈先生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有“小三阳”,保险公司核保时相应做了加费处理,陈先生同意了加费并履行了加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则应履行保障义务。如果当初陈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刻意隐瞒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则可以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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