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行业调解的社会担当

2013年我被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聘为业外调解员,开始参与保险纠纷的调解工作。这个工作的确让我对保险行业有了进一步了解,对保险纠纷的调解收获了一些心得:
一、通过参与个案调解,我真切地认识到了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刚开始接触保险纠纷调解时,我能感受到调解委员会大力推动诉前调解的工作力度。调解委员会规定,只要当事人符合“为合同签署或受益一方,有具体调解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和生命表,未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条件的,均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承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且当事人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费用。同时调解委员会还逐渐探索与法院系统进行诉调对接,立案前、审理中、判决前均可进行调解,可以说是特别重视调解结果、致力于调解成功。
作为律师的我对此一开始并不十分理解:由行业协会进行调解成为诉讼之外保险消费者维权的又一有效渠道,这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当然是一个福音;但从诉讼角度看,一些保险消费者的证据并不扎实,正常走诉讼程序可能不会取得理想效果,这种情形下过于追求调解成功是否容易使纠纷以“和稀泥”的方式了结,从而牺牲契约精神?
随着参与调解工作的开展,我很快理解了行业协会的“良苦用心”以及社会担当。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很快,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保险承保、代签投保书、免责条款、合同条款说明义务以及理赔难等常见纠纷,既可能源于销售人员的错误引导,也可能因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识偏差、不重视阅读条款导致。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保险纠纷后如果单纯经诉讼解决未必能够真正案结事了,反而可能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对保险性质、功能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投保信心,从长远看不利于保险消费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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