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体探索
构建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体探索
摘要:文章从规范政府责任,重塑企业责任,加强个人责任等方面探讨了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体的构建。
关键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体;企业责任
The abstract article from the standar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remoulds the 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 strengthened aspects and so on personal liability to discuss China old-age insurance recessive debt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construction.
key word: Old-age insurance; Recessive debt;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
一、重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IPD)的责任空间
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当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但两者出现冲突时,应当强调公平的优先性。因为其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强调公平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不公平状况的过度发展,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安定。但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才能获得,它强调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同时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一个效率问题,所以在责任划分上,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在特殊情况下优先考虑公平”的保险原则,保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妥善解决。
(一)重塑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主要表现为为其职工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体现的是雇主责任本位思想,不是政府行为,企业中养老保险应以公平与效率兼顾为原则,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建立,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强调了企业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直接责任,有利于将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成统一性和灵活性的保障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经营。
(二)规范政府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过渡,即意味着隐性债务的浮现。对于这种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由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以至于有关研究称之为明债暗偿。政府本身就是制度的设计者,对于改革过程中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和从原有制度向现有制度的平稳过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国家承办、国家保底、面向全体公民、保障基本生活、强制执行和实现社会共济等特征,所以说基本养老保险应是政府行为。国家在老年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国家有制定并健全老年保障的法律体系、实施强制性的养老保险、确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缴费义务、保证养老金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同时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法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责任。
2.政治责任。国家有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社会收入分配差别的责任。国家有责任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3.财政责任。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重积累、轻消费的政策。这时期劳动者只获得维持再生产的必要的收入,而生产的剩余劳动则以利润的形式上交财政,支援了国家建设。或者说他们劳动的剩余价值已并入国有资产中,基本不具有养老金积累,因此,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及债务,也就是实现保障承诺。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其保证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可见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
(三)加强个人责任
尽管承担转轨成本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考虑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生产率的低下,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向个人的倾斜以及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过早、替代率过高等问题,适当进行责任分解,让各代人分担部分制度改革成本也是合理和必要的,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压力。
1.改革“老人”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养老金的调整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挂钩。基本目标是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长。当然,在适当时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使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2.对“中人”并入新制度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应采取累计确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龄,结合过去不同年限的实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并给予一定的回报率进行测算。而不应该简单地参照现有的待遇标准、工资水平及工龄进行折算。这样,用以补充“中人”个人账户的成本也会有所降低。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如阿根廷,承诺给每个转向新制度的职工发补偿养老金,因为补偿养老金在职工整个退休期内逐渐付清,所以延迟了需要现金的时间。又如智利和秘鲁,对“中人”发行认可债券承认他们过去的缴费,在退休时兑付,这种债券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信用做担保,因而较为安全。
3.将新人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拿出一块来补充“老人”的养老成本,但数量应限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可以考虑根据“老人”的实际养老金需求数额的一个固定比例来划拨,或者在能够维持社会统筹养老系统正常运转的费率核定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个很低费率的追加缴费来划拨,直至“老人”的养老成本全部消化。
二、培育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新的责任主体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迅速崛起,独立性日益增强,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目前依据中国法律体系,非营利组织大致可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未登记或转登记社会团体,此外中国的事业单位也从广义上纳入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中国非营利组织独立性的增强,使社会多元化、民主化气氛空前高涨,也使其成为解决 IPD 的重要力量。
(一)资金募捐力:保障 IPD 后备资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作为一类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向社会募捐的功能,起着公资和私资间的桥梁作用,在解决 IPD 问题上也可起到举足轻重作用。基金会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手段募捐社会闲散资金,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的储备积累。把其中的稳定部分用于其志愿宗旨,既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又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反过来又可成为国家解决 IPD 的坚强后盾,以备不时之需。
(二)文化制胜力:强化公众参与解决 IPD 的社会认同
非营利组织因其自由结社、慈善事业和社会优先传统而具有独立的人文生态,将其作为培育中国新社会文化机制的摇篮,发挥文化渗透力对公共价值观和新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塑造,从而强化公众对 IPD 偿还的认同意识,达到共同参与解决IPD 的目的。
(三)社会服务力:补充政府在 IPD 上的事务管理职能
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爱岗敬业等价值取向,使其具有天然的广泛参与和监督职能。在 IPD 的事务管理上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以下方面大显身手。不仅有效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弥补国家对 IPD 管理的漏洞。而且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其广泛的民间力量不断吸纳新的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到城市中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从而保证了缴费与支出的平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起到解决 IPD 问题的作用。
(四)善用农民与农民工资源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他们已经逐步转移到其它行业,逐步走向城市,并显现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对社会发展、经济繁荣做出了很大贡献。从IPD 的问题解决上看,据相关分析,如果从现在开始有计划的逐步将进城工作的农村年青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花十五年时间将所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他们缴费时间假定为40 年,那么最早到2040 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世界银行的估计,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高峰在2030 年左右。到时他们的个人账户已经有了相当的积蓄,而他们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则可以缓解养老保险金给付的压力。到他们完全退休,要支取养老保险金时,养老保险金支付高峰也过去了。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认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将为解决中国养老难题提供契机。“大量年轻劳动力的加入会推迟养老体系支付的压力。”樊纲将此称之为“工业化红利”,即农村青年劳动力加入到城市中来, 进入工业化体系中来。这是中国的优势。这样也能够使得中国的养老保险在较长时间保持收支平衡。探索善用农民与农民工资源,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这也是当前“三农”问题关注的焦点之一,另一方面也对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发展,对增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善用农民或农民工资源,鼓励他们加入养老保险体系,一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保证农民的利益,赋予他们合法公正的权力,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二是理顺管理体制,保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同时在养老保险金的缴费、享受方面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三是要加强农民参保宣传,增强他们参保的信心,提高他们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积极性,同时,明确农民工参保口径,实现城镇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对接,保证养老保险体系的完整性、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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