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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鲁和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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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贾某,江西人,2000年进入杭州某机械制造厂工作。2003年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贾某在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时,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结果该公司劳资干事告诉贾某,因其是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所以辞职后也就不存在领失业保险金一说。

【据案说法】

该公司劳资干事的说法是错误的。失业保险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根据杭州市劳动局杭发劳[1995]45号文件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在一个月内重新就业的,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指医疗补助金等按规定同时享受的其他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一:杭州市失业保险的具体政策

在介绍杭州市失业保险具体政策时,对前已述部分不在重复,仅对杭州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作一介绍。

实施范围:特别强调“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申报缴纳:对于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可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享受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地)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部分,每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在杭的所有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缴费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标准可根据单位为其实际交费期限,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申领与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的转移

在杭就业的外省城镇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享受标准,由缴费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交本人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金所需要的资金按其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50%计算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失业职工到其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再就业服务。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特殊人员的失业保险及相关政策

1、浙江省内跨地区或市内县(市)招用的城镇职工失业后,由其本人向缴费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50%,并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

2、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其享受标准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口转为城镇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标准;

3、对破产、改制企业中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在失业登记后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4对退伍、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计算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实践中有关失业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2、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必要的凭证;

3、失业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4、对退伍、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计算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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