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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化秩序探讨

昂寸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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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已成为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但在实现中国保险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和加强相关的宏、微观基础建设,尤其要认真遵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和规律,循序渐进地、审慎地加以实施和推进,以求不断提升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保险是一种以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为核心功能的独特社会服务,影响其价值形成的因素自然会异于其它,因而也自然会存在异于其它的价值形成结构及秩序,而在不同的社会市场条件下,其服务价格之形成亦必会存在市场化秩序问题。这也是在推进中国保险市场化进程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摘要:市场化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水平上升而带来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决定的过程。然而,市场化既需要有宏、微观的基础配合,又有着内在的秩序要求,如果在推进一部门生产或服务的市场化过程中忽略了这种客观存在的秩序,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还会使这种市场化难以长期为继。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已成为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但在实现中国保险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和加强相关的宏、微观基础建设,尤其要认真遵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和规律,循序渐进地、审慎地加以实施和推进,以求不断提升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

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认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由供求所决定的,但这只是对问题认识的一般开始,而不论从供给和需求的哪一方面看,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又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和社会的形成机理,即把商品或服务的买或卖当作两种劳动的交换来看待时,这两种劳动的价值形成过程又都要受到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决定一单一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就并不仅表面限于供求调节、制衡那样简单。因为作用条件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价值含量也会不同.如果影响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诸因素的作用组合、作用方向、作用力度是与社会的市场化取向吻合的话,这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与需求期待就不会存在多大差异。由此,就必然会派生出商品或服务价值的形成秩序问题,由此也更会衍生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问题。保险是一种以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为核心功能的独特社会服务,影响其价值形成的因素自然会异于其它,因而也自然会存在异于其它的价值形成结构及秩序,而在不同的社会市场条件下,其服务价格之形成亦必会存在市场化秩序问题。而如何有效地协调这一秩序,并能力求与社会的市场化取向趋向一致,既会关系到这一服务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及产业效率,又会关系到全社会的保险福利水平。这也是在推进中国保险市场化进程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保险是保险人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以风险保障权利为载体的独特专业服务,是一种特别的使用价值,因此其价值内涵的成份及形成与其它的商品或服务会有相同之处,更会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异。如果说保险服务具有价值,首先是因为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也是要在满足一定的资源条件下才能被“生产”出来,投资人也是以一定数额的“预付货币额”来换取具有一定质和量的劳动力,购置适应这些劳动力工作的场所、设施、设备为先导行为的;同时,还要购买可保障保险人自己持续经管的另外一种风险保障权利——再保险,拥有和运用可把自己所接纳的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同质化处理的专业技术,并以此形成风险保障权利的一部分价值;除此之外,在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中还要包含另外一种价值成份——平均分了的单个风险转移对价。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人们总是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并希望把自身不欲承担、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通过向保险人付出风险转移对价来购买风险保障权利就成为了公众转移风险的一种形式。然而,具体到每一社会成员,不仅其各自所面临的风险会各有不同,而且这些风险运动变化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即每种风险于未来会否有损失发生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以可能发生在单个社会成员身上的损失量为依据而要求这一社会成员支付与损失量等量或高于损失量的费用来购买风险保障权利不仅是行不通的,同时对社会财富也不是一种增进,因此,就需要对存在于一定人群的全部风险进行总体量化,并依据各种风险性质作出损失概率推断,据此计算出可从存在此类风险的一定社会成员平均收取的、与这部分社会成员潜在的损失总量达至平衡的风险转移对价。换句话说,就是要把原本单个社会成员所要承担的较高的不确定的支出变成确定的低水平支出,也可以说是把未来的单个社会成员的损失在其他全部成员间作了平均分配。而不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其为获得风险保障权利而向保险人付出基于一定风险量计算出的风险转移对价,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再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种必要的价值转移,没有这一部分价值转移,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中就会出现价值缺失。因而,就如同物化劳动会成为商品价值一部分一样,保险人向一定人群收取的风险转移对价也自然而然地要成为保险价值的一部分。

  任何社会主体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其根本目的都无非是要通过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而最终获得一定数额的利润。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实现水平又总是和一定的市场条件紧密相联的。概括而言,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只能在两种市场条件去实现自身的交换价值: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和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商品或服务进入不存在障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对其不设置管制的市场条件;而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则包括多种情况,一是某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仅存在一个提供者,不存在另外的竞争者,实际上也就是寡头市场;二是市场上存在进入障碍,政府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实行控制,这其中又分为不同的情形,如政府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控制,也可能是政府对某些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实行价格管制,而对另外一些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设置价格管制。毫无疑问,各种不同的市场条件对一定商品或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影响也自然是不同的。但不论在何种条件下,只要商品生产或专业服务是受到盈利目的所驱动的,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主体存在着较强的于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中获取尽可能多的交换价值的愿望,这些社会主体就不会只把经营管理的注意力仅放到商品生产或专业服务组织的某一阶段,而会循总资本循环的秩序、由始至末地逐阶段控制和削减一切可对商品或服务交换价值实现不利的成份及元素,以求最大可能地摄取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的交换价值。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因不仅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或较少存在价格控制,同样在商品生产或服务组织阶段之前的相关要素动员、购置阶段也都不会存在或较少存在价格控制;而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所生产出的商品或组织的服务并不能按个别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去实现个别的交换价值,一般只能依照同部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一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平均化的社会价值,即“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资本论》第3卷119页)去实现自身的交换价值。而那些对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或所经营的服务抱有较大的于市场交换中实现交换价值期望的社会主体,无一不是不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购买开始就作出严谨的和经济性的选择,力求以最小的“预付货币额”来换取最多可能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为随之而起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奠定至为经济的价值基础。这样的一种价值转换在此后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组织、以至于流通领域中实现交换价值过程中都属首要的一环,如果讲在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全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前后秩序的话,那么,这种价值转换在这一秩序演化中天经地义地会永远处于前置地位,并会对后诸节秩序的价值转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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